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
机加工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
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辽安监管四〔2016〕5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铝镁制品机加工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治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要求,结合《通知》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所用除尘器种类的解释说明,对除尘器等重点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的,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各地要持续深入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巩固粉尘专项治理成果。尤其要加强铝镁制品机加工、粮食加工、纺织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对相关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再检查。
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深刻汲取近年来粉尘爆炸惨痛事故教训,防止麻痹和松懈思想,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 上一页 下一篇 > 关于下达2016年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标的通知